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发布于:2024年05月17日17:22:43   浏览次   评论0条  

作者: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

律师您好:

我是芳瑜,晓媛终于大学毕业了。这几年我们的关係很艰难,为了让彼此的父母能够认同,我们都很努力把生活照顾好,现在我偶尔会去晓媛家拜访,晓媛的家人也慢慢接受了我。

我已经三十好几了,如果再不考虑生养孩子,我担心体力越来越差,以后连孩子都抱不动,更不用说追着他们跑操场;晓媛一直很爱孩子,她觉得早点开始养孩子也好,等孩子大了她还年轻,仍有大好青春可以追求梦想。

我们有个共同的男同志朋友阿德,他的个性阳光又开朗,长得很可爱,头髮又黑又密,是我和晓媛都很欣赏的型,他的男朋友凯文也很正,人善良又有耐心,我们已经跟他们商量好,阿德愿意提供精子用滴精的方式让晓媛怀孕。

未来我与晓媛两人是孩子的妈妈,也会是孩子的主要照顾人,阿德和他的男友凯文则是孩子的乾爸,他们很乐意一起照顾孩子,凯文还说,如果我们忙不过来他很乐意当保母,反正咖啡店营业时间长,他随时可以提供喘息服务。

我们想得很美好,但也知道事情不一定顺利,想请问我们这样做会有什幺风险吗?该怎幺样安排与规划比较能保障我们一家五口的权利呢?

关键字:继亲收养、共同收养、扶养契约、委託监护

芳瑜好,非典型的家庭组合,也可以透过充分的共识与沟通,搭配适当的契约约定,让彼此间权利义务关係尽可能清楚,而走出自己的路,但事前的风险评估是不可或缺的喔!

目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就这样新颖的家庭型态特别规定,但基本上仍然可以依照现行法令来事先规划。简单地说,如果是由晓媛怀胎产下孩子,晓媛会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,但芳瑜目前无法和孩子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係;至于提供精子的阿德,若他只想当孩子的乾爸,则他可以不要认领这个孩子,但他无法排除晓媛和孩子未来对他提起确认亲子关係之诉,当然若阿德改变心意想要成为孩子的父亲,晓媛和芳瑜也无法拒绝阿德认领孩子。为了具体拟定、分配四个大人与孩子间的权利义务,也可以尝试透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来处理,但还是有若干风险无法完全避免。

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案例中这五人的组合,法律上的关係及可能要注意的风险如下:

首先,就案例中的规划来说,芳瑜及晓媛向阿德借精与晓媛的卵子结合,并由晓媛怀胎生下这个孩子,在这个情况下晓媛会因为分娩与孩子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係,而阿德虽然与芳瑜及晓媛仅是朋友,但在事实层面,阿德是孩子血缘上的父亲,如果原本的共识是,阿德不要成为小孩法律上的父亲,那幺将来有无风险,就要看彼此的共识会不会生变,导致原来的安排破局。

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因为,若纯按法律规定来说,阿德其实可以透过认领或抚育(抚育的法律效果就是视为认领的方式,与这个孩子建立起法律上的亲子关係,甚至如果有天晓媛希望阿德变成孩子法律上的父亲,晓媛也可以不顾阿德的意愿,透过强制认领的方式诉请阿德认领。有关认领、抚育、强制认领的说明,请参见卷三例一。)这些状况,就是未来共识或关係生变时,可能会有的最大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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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如果大家彼此有共识或关係融洽的话,情况就不至于变成阿德在无预警的状况下,自己杀出来主动认领,或阿德说好单纯捐精,没有要认领,最后却被晓媛突袭而被诉请强制认领。

那这个部分可不可以用契约约定来解决呢?答案是不行,这个部分涉及法律对于身分关係的强制规定,即使芳瑜及晓媛要求阿德签署抛弃认领权的文件,未来很可能还是会被法院认定是无效条款,可以稍微弥补的办法是,双方约定将来有任何一方反悔(例如晓媛反悔而要求阿德强制认领孩子,或阿德反悔,自己主动认领孩子),那个反悔的人必须负担某种违约赔偿(请看注1),或多或少可避免或降低将来发生反悔的情形。

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(注1)但因为司法实务目前对这一块还没有形成见解,尚不能确保真有争议发生时,所有法院都会百分之百接受这个违约条款的效力。

依照我国民法关于收养的规定,只有婚姻关係下,配偶一方才可以收养他方的子女(即所谓的继亲收养),并使子女同时与双方保有法律上的亲子关係,且在继亲收养的情形,法院无须评估出养之必要性。但在本题,因为芳瑜及晓媛没有尚不能结婚,所以若让芳瑜声请法院认可收养该名子女,法院首先会评估是否有出养的必要性,如果法院认为没有,有可能驳回认可,即便法院认可收养,亦将导致晓媛与该子女间的亲子关係必须暂停,双方无法同时与孩子有亲子关係,只能选一个。

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此外,依据已修正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,非近亲收养已不再能指定收养,也就是说,芳瑜甚至不能指定收养晓媛的孩子,因为芳瑜与晓媛在法律上不是法律所定的近亲。

至于芳瑜是否需要负担照顾、养育孩子的责任,这就相对简单,晓媛及芳瑜可以互相约定,由芳瑜每月支付多少孩子的扶养费作为分担,此外,两人也可以依照民法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,就特定事项(例如就学、医疗、代为管理孩子的财产),在一定期间内由晓媛委託芳瑜担任监护人,即法律所谓委託监护,委託监护的约定期间到期后也可以更新。

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在本题,芳瑜如果收养晓媛的孩子,反而将导致晓媛与孩子间的权利义务关係暂停。在上一个案例,假设安娜所生的孩子不是志伟的,志伟可以收养这个孩子吗?又,如果安娜和志伟决定不生孩子,可以共同收养一个没有血缘关係的孩子吗?

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首先,答案是不行的。依照我国民法关于收养的规定,配偶一方才可以收养他方的子女,由于志伟和安娜没有结婚,因此志伟的处境就如同芳瑜,不能收养非婚伴侣的孩子。

其次,依照我国民法规定,一个人不得为两个人的养子女,亦即收养原则上是一对一,只有配偶可以共同收养(二对一),因此无论是芳瑜与晓媛,或者安娜与志伟,都不能够共同收养其他人的孩子。志伟与安娜只能协调并由其中一人单独收养,另一人则成立扶养费及监护的约定,透过契约合意的方式,共同教养孩子。

没有结婚的女同志伴侣,可以共同养育孩子吗?

民法第一○六五条: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,视为婚生子女。其经生父抚育者,视为认领。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係,视为婚生子女,无须认领。

民法第一○六七条第一项:﹁有事实足认其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,得向生父提起认领之诉。

民法第一○七二条:收养他人之子女为子女时,其收养者为养父或养母,被收养者为养子或养女。

民法第一○七四条一款:夫妻收养子女时,应共同为之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单独收养:一、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。

民法第一○七七条第二项: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,于收养关係存续中停止之。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,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务,不因收养而受影响。

内文摘自《非婚‧大事:不婚族/同志伴侣一定要晓得的生活法律》

备注:图片皆是示意图,非文章内当事人。

标签: 同志 养育 同婚   转载请注明出处,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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